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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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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莱政发〔2006〕25号
【发布日期】 2006-06-13
【实施日期】 2006-06-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莱政发〔2006〕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补偿的,报物价等部门确定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莱芜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  附件:
莱芜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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