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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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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宁建工字[2006]106号
【发布日期】 2006-06-13
【实施日期】 2006-06-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建工字[2006]106号
 
 
各区县建工(设)局、在宁建安企业、驻宁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环节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流动性大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管理工作。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30日内到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
  (二)安装监督检验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械设备使用中的特种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使用单位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经登记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原件由登记机构审核后退还,其余资料由登记机构存档,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牌》(以下简称登记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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