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襄樊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表率作用,激发全市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劳动模范,是指经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机关、企事业及中央、省属在樊单位推荐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 第三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市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和管理工作,维护市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市劳动模范在推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事业中的模范作用。
第二章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第四条 市劳动模范在下列人员中评选: (一)企业职工(含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市境内投资企业中的内地职工;本市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 (二)农民(含进城务工人员); (三)事业单位职工; (四)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处级(含)以下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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