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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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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内卫医政字〔2006〕215号
【发布日期】 2006-06-14
【实施日期】 2006-06-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06〕215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为提高抗菌药物治疗效果,减少细菌耐药性,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降低药品费用,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试行),结合我区社会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及各医疗机构用药实际,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六月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一、概述
  由于细菌性感染疾病的广泛存在,抗菌药物成为临床广泛应用的药物之一。但由于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导致不良反应增多,细菌耐药性增长,治疗效果降低,给患者健康乃至生命造成重大影响。为提高抗菌药物治疗效果、减少细菌耐药性、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降低药品费用,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我区社会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结合各医疗机构用药实际,特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二、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应控制使用。
  3.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
  (1)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谨慎使用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
  (2)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等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
  (3)药品价格昂贵须严格控制使用的抗菌药物。
  三、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原则
  1.根据患者的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细菌耐药情况及患者生理、病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严格掌握抗菌药物的适应症、毒副反应和给药剂量、用法,制定给药方案,避免滥用,力争抗菌药物使用率≤50%。
  2.在使用抗菌药物前正确采集标本,作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力求做到有标必采,并根据药敏结果选择或纠正原有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各医院根据本院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排序,排序在前20位的抗菌药物的药敏试验率≥50%。
  3.一般情况对于感染患者,住院医师可根据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
  4.对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已明确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的患者,可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但须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在相关医疗文书上签名;无中级以上职称医师的科室统由科主任签名,或有感染等相关专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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