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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14
【实施日期】 2006-06-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朝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的若干规定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14日发布)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积极性,实现森林资源商品化、资本化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实行集体商品林有偿转让
  (一)转让范围:下列集体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条件下可以依法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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