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工作站,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澄迈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县委批准,现予印发施行。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澄迈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加大工程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工程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交通部2004年14号令《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 工程立项 第三条 镇、工作站、华侨农场要提前一年把所辖区域内拟建公路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后向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四条 县通畅办根据申报情况,派员进行实地考察,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概算,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排序并把项目录入到“通畅”项目库。 第五条 通畅办会同县发改局根据省交通厅的年度建设计划,按“项目库”顺序编制我县的建设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呈报省交通厅安排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