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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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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06〕131号
【发布日期】 2006-06-14
【实施日期】 2006-06-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报送的《西安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6月14日

 
西安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精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条件,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救助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
  (一)五保户;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户);
  (三)因天灾人祸等原因造成当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享受医疗救助的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
  第三条 救助办法
  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区县,由区县民政部门在年初或一个参合计费年度初一次性将五保户、低保户个人应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划拨给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机构,资助五保户、低保户缴纳由个人负担的筹资,享受合作医疗待遇。五保户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由当地政府予以审核报销。
  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区县,五保户的医疗费用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审核报销。
  低保户、贫困户在定点医院或经定点医院同意转诊其它医院住院治疗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扣除合疗报销金额),给予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因危、重、急病需住院治疗的,定点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治。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预交住院费的,区县民政部门可先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借支。在定点医院就医借支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救助对象出院后凭医院的医疗费单据按规定的救助标准予以冲销。救助对象持区县民政部门开具的借支证明办理住院手续,各级各类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不得以预交的住院费金额不足拒绝收治,保证救助对象有病得到及时医治。
  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四条 救助标准
  (一)在定点医院就医时,五保户、低保护凭五保证或低保证免收挂号费;减收20%的大型仪器检查费(指百元以上检查项目)和床位费。
  (二)救助对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定点医院住院分娩正常产的,按政策规定予以救助。
  (三)低保护、贫困户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采取1000元为一个段次,分段计算累积救助的办法享受医疗救助,个人一次支付医疗费用1000元以下的救助20%;1000—2000元的救助25%;2000—3000元的救助30%;3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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