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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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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澄府〔2006〕73号
【发布日期】 2006-06-14
【实施日期】 2006-06-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工作站,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澄迈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县委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澄迈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质量,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真正为服务地方经济提供良好条件,达到在2010年底基本实现所有行政村通硬化路的建设目标,根据《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二条 各镇、工作站、华侨农场要提前一年上报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经县交通局实地审核,录入“项目库”报县“通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年度资金总量,按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安排建设计划。
  第三条 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不修农民不需要的路,不修农民没有积极性的路,不修没有经过“一事一议”确定的路。
  第四条 年度项目计划要上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再呈报省交通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厅。
  第五条 未编入“项目库”的公路建设项目,不安排建设计划。

第三章 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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