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政办发[2006]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泗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十八日 泗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果,提高农民患病时的抗风险能力,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农民互助共济精神,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县统筹,实行县、乡(镇)两级管理的办法,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费、社会资助、政府扶持”的机制,基金使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尽快实现农民全员参合为总体目标,并确保健康、稳定、持续开展。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2006年必须达90%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要最大限度用于农民,基金结余率控制在5%以内。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的全体农村居民(包括城区和乡镇中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医保的居民)。实行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县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领导和卫生、财政、民政、教育、广文、审计、农工、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卫生局。 县合管办职责: (一)负责对县统筹基金的管理,并对补偿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二)负责监督管理参合医疗机构和乡(镇)合管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 (三)接收乡(镇)上报的分村、分户到人的参合农民台账; (四)负责对乡(镇)筹集资金的催缴和台账建立工作; (五)办理到县外医院就诊的转诊手续和在外地住院费用的补偿; (六)向乡(镇)合管办和参合医院拨付补偿款; (七)负责县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络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相应设立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代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乡(镇)卫生院,乡(镇)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卫生院院长、财政所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乡(镇)合管办职责: (一)建立和上报分村、分户到人的参合农民台账,负责本乡(镇)参合农民的信息录入工作; (二)接收并上交村(居)民委员会所筹资金; (三)负责监督和管理本乡(镇)参合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 (四)负责个人门诊定额费用的补偿; (五)负责县合管办所拨付补偿款的发放工作; (六)负责县合管办所需信息的上报工作。 第七条县合管办应配备5-10名、乡(镇)合管办应配备2名专职人员,其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门诊定额补偿、门诊药费补偿、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和特殊项目检查及治疗费用补偿的权利; (二)在接受医疗服务中,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同意接受补偿范围外的医疗服务,必须签字同意; (三)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费,并自觉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