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杜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和省政府提出的为民办实事要求,现就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