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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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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6]92号
【发布日期】 2006-06-15
【实施日期】 2006-06-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杜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和省政府提出的为民办实事要求,现就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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