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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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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岳政发[2006]14号
【发布日期】 2006-06-15
【实施日期】 2006-06-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岳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实施物业管理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楼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综合楼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或投标人少于3个的,经物业所在地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财政投资兴建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管理的物业,包括办公、会议、体育、文化、新闻、酒店、招待所等各类物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办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物业的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
  物业未交付使用或物业已交付使用但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的招标工作;业主大会已经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负责物业管理的招标工作。
  第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界定有关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财产,并负责建立或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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