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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价格[2006]101号
【发布日期】 2006-06-15
【实施日期】 2006-06-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价格[2006]101号
 
 
各市物价局、工商局、经济管理部门: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价格发[2006]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桑蚕鲜茧集中收购期间,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加强巡回检查,依法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和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青岛市物价局、经贸委和工商局。
 
2006年6月15日
 
 
  附: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价格发[2006]115号  200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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