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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郯城县地租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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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郯政发〔2006〕43号
【发布日期】 2006-06-15
【实施日期】 2006-06-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郯城县地租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郯政发〔2006〕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郯城县地租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郯城县地租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的地租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所收地租,是指土地使用者除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依法收缴的土地收益。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地租征收管理工作。县直各单位、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搞好地租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租征收范围:
  (一)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二)企业改革中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等采取土地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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