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市人大常委会了解社情民意、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依据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参照《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任务,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来信来访的受理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和各工作机构分别受理。 人民群众的来访,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以下称信访部门)统一接待。信访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处理不服,经信访部门多次接待仍不能息诉的,转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研究办理。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信访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批示交办的信访件,信访人给市人大常委办公室的来信,在巢全国、省人大代表及市人大代表本人或者其转递信访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由信访部门办理。 第三条 收到在巢全国、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因本人被罢免代表资格提出的申诉,收到信访人反映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的问题,以及反映在巢全国、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问题的来信,受理单位受理后登记或者录入,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信访部门收到的需由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依照职责办理的信访事项,由信访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信访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以下简称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后,送各工作机构办理。
第二章 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
第五条 信访部门对信访信息应不定期编印简报,对信访信息和信访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的重点是: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和改革发展中带倾向性的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民主法制建设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定期对所办理的信访事项进行综合分析,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工作提供信息和建议。 第七条 信访部门对信访情况的通报、综合分析和建议,应通过《信访简报》进行反映。按照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的要求定期上报信访信息和信访工作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