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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严格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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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郯政发〔2006〕41号
【发布日期】 2006-06-15
【实施日期】 2006-06-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严格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
郯政发〔2006〕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业,省、市驻郯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确保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发挥国有土地资产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及《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本着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盘活存量、强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现就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严格土地市场秩序提出以下意见:

  一、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

  1、全县辖区内的土地一级市场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垄断。

  2、征用(征收)和使用土地必须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镇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配置、统一管理。

  3、县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求,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征地方案,实行分批次征地。

  4、征用土地一律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统一征用,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不经批准不得私自洽谈征用地事项和非法进行用地补偿。所有征地事项需由县土地审批领导小组研究确立,特殊情况一事一议。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征地的补偿、安置标准按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  二、加大土地储备力度

  5、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建设,加大土地收储力度。要根据城镇规划建设需求,结合融资还贷能力,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规模和周期,并结合实际,从政府土地收益中确定一定比例,充实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

  6、下列土地应进行储备:

  (1)无具体使用权人的土地;政府统征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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