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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郯政发〔2006〕42号
【发布日期】 2006-06-15
【实施日期】 2006-06-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郯政发〔2006〕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  为切实加强土地资源保护,保障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用地需求,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确保我县“翻两番,创强县”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4)116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临政发(2005)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辩证关系,形成集约用地的共识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土地是最宝贵的资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县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随着我县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供需矛盾将更为突出,保护土地资源和保障发展任务将长期存在。正确处理好保护土地资源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基于我县县情决定的,也是实现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  二、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充分发挥调控作用
  (二)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管理。充分发挥规划、计划对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和土地供应总量的调控作用,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执行的严肃性,在用地审批中要严格土地规划、计划审查,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等,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不符合土地规划、未取得计划的不予立项,不予批准用地。依法定程序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级批准实施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严禁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抓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以严格保护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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