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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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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克政办发〔2006〕44号
【发布日期】 2006-06-15
【实施日期】 2006-06-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克
政办发〔2006〕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我州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权益。根据《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06]83号)文件要求,制定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造福各族人民的一项重要举措。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保证群众饮用水安全为主线,加强环境执法为手段,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遏制污染反弹,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保证环境安全。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在三县一市范围内,对城市生活集中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农村集中饮用水源地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清除范围内所有违规建设项目、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等,严格控制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范围内的各种养殖活动。

  2、开展组织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重点整治克孜勒苏河、盖孜河、叶尔羌河、布谷孜河等重点流域和各城市饮用水源地沿岸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相关企业在2006年7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一是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二是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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