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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郯城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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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郯政发〔2006〕40号
【发布日期】 2006-06-15
【实施日期】 2006-06-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郯城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郯政发〔2006〕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郯城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郯城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28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5)144号)以及《临沂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坚持全面清理和重点整治相结合,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手段,认真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为促进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保证。
  (二)工作目标
  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显著提高;基层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到位,矿业投资环境得到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明显加强,基本建立依法、规范、科学、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和重点
  (一)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等各种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勘查开采,持过期许可证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对影响河道防洪行洪的采砂点,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县政府要组织力量立即予以取缔关闭,及时拆除违法工程地面设施,查封设备,炸毁井筒并填平夯实;对已关闭或停产整顿后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必须立即关停,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按无证采矿立即依法查处;切实做到“不留人员、采矿设备及建筑物,毁闭井筒,恢复地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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