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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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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6〕24号
【发布日期】 2006-06-15
【实施日期】 2006-06-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辽政发〔2006〕2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增加投入,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保障和监督各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落实。省政府成立辽宁省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
  各级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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