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赤峰军分区政治部关于组织民兵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赤峰军分区政治部  
【发文字号】 赤政办字[2006]109号
【发布日期】 2006-06-15
【实施日期】 2006-06-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赤峰军分区政治部关于组织民兵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意见
赤政办字[2006]10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积极参加和支援新农村建设,这是由我军的性质宗旨决定的,是我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特别是军分区和人武部作为地方党委的军事部,参加新农村建设更是职能所系、义不容辞。为了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积极参加和支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推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实际,现就组织民兵参加和支援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正确方向,搞好统筹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总政《意见》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总体部署为依据,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坚持积极主动、真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