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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龙岩中心城市房屋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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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龙政综〔2006〕149号
【发布日期】 2006-06-16
【实施日期】 2006-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龙岩中心城市房屋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
龙政综〔2006〕149号
 
新罗区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龙岩中心城市项目拆迁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龙岩中心城市实际,现就完善中心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拆迁管理

  1、项目建设单位及政府土地储备活动涉及在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应按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2、申请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拆迁所需补偿安置资金属分期分批到位的,申请人除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首批到位资金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到位资金计划,属政府投融资的项目应提交政府资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拨款计划。
  前款首批到位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拆迁所需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60%。
  3、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的协商期限内,被拆迁人不与拆迁人协商或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发布公开选择评估机构公告并通知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在拆迁管理部门现场监督下,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居(村)委会代表和拆迁当事人在场,通过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公开选定评估机构,并由拆迁人委托所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参加选择或在选择过程中擅自退场的,视为放弃公开选择的权利。
  公开选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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