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我市是国家确定的全国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8个试点省市之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协调字(2004)56号)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6)14号)要求,为全面掌握全市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建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通过普查、登记、建档,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二)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三)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市)条块结合、条块衔接的全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和有效监管。 (四)切实整治事故隐患。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实施整顿治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的保障机制。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