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6]131号) 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的通知》(计价格(2001)2020号)的要求,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及医疗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变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定价形式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