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和省劳动保障厅、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企业年金制度,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年金建立 1.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企业年金适用范围 2.已参加我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企业)以及职工。 三、企业年金建立条件 3.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生产经营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好、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等民主集体协商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经过集体协商确定,可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四、企业年金方案制定 4.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明确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年金分配原则、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办法、待遇计发办法以及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条件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半数以上通过,并应征得出资方(国资委)的同意。其他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 5.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应根据职工劳动贡献、工作年限、专业技能的不同,设立不同的档次,特别是要向业绩优、贡献大的职工和技术骨干及专业人才适当倾斜。 6.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五、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7.企业按规定程序制定的年金方案,应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中央所属大型企业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企业年金方案向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子公司单独建立的企业年金方案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设区市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所在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县(市、区)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明确隶属关系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企业年金方案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8.企业年金方案呈报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企业职工总数和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的职工人数,本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年金方案决议或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书面意见,企业上年度的财务报告(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开户银行、账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情况,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提供出资方(国资委)的意见。 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应审核以下情况:企业上年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企业经济效益、受益人范围、年金方案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情况或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