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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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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6〕51号
【发布日期】 2006-06-16
【实施日期】 2006-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意见
青政办发〔2006〕5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大力开拓农村市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的要求和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重要意义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是运用连锁经营现代流通方式,按照规范标准在农村建设新型农家店,进一步完善农村商业服务设施,构建符合农村经济发展需要,以城带乡、城乡一体的现代流通网络。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对于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提高农村流通现代化程度,开拓农村市场,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措施,全面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加快构建城乡畅通的现代流通网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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