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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06〕65号
【发布日期】 2006-06-16
【实施日期】 2006-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6〕6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同时因幼教成本不断增加,为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幼教质量,以满足广大群众对幼教服务的需求,促进我市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5)105号、苏价费(2005)379号、苏财综(2005)101号)精神,经调查研究,现制定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如下:
  一、适用对象
  市区(含工业园区、高新区)各类公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保育教育费。我市各类幼儿园(托儿所)的保育费、管理费、杂费、代办费合并为保育教育费,保育教育费用于幼儿园的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其他正常办园经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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