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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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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教办〔2006〕125号
【发布日期】 2006-06-16
【实施日期】 2006-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若干意见

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结合我省教育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教育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我省教育法制建设的目标任务

  1.加强教育法制建设是打造“法治浙江”的必然要求。今后一个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落实科教兴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当前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形势喜人,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求更多地运用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和法律规范予以调整、规范和解决。全省教育系统要全面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教育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治教理念,为建设教育强省提供保障。

  2.明确我省教育法制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十一五”期间,我省教育法制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浙江”和教育强省的目标要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重制度创新,促进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不断提升教育法治化水平,为全省教育改革发展、创建和谐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进一步加强教育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是一个渐进过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十一五”时期的主要任务是:教育行政部门法治意识明显增强,自觉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学校建立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和科学管理的工作机制,形成现代学校制度;开展“五五”普法教育,使依法治教理念体现在教育各个方面、贯彻于各个环节、落实到各项工作;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全省教育系统法治水平有明显提高。到2010年,国务院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在全省教育系统得到全面落实。

二、大力推进教育立法工作,加强教育法制理论和实践研究

  3.加强教育立法,努力构建地方教育法规体系。积极推进《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推动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出台。加快杭州、宁波等较大市的教育立法工作。到2010年,努力形成较为完善、具有浙江特色的地方性教育法律规范体系。

  4.加强教育法制的教学和研究,不断提高全省教育法制工作水平。优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加强法学学科和专业建设,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研究生教育,充分发挥浙江大学等高校作用,不断提高法学教育水平。高校和有关教科研机构要把教育法制理论研究作为重要内容,不断探索建设“法治浙江”、构建和谐教育的法治途径。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应有教育法制建设的相关研究课题或内容,省教育规划课题也要增加教育法制研究的立项比重。积极创造条件筹建浙江省教育法学会,构建教育法制研究和交流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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