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27号),切实做好我市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 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对于促进城乡食品产业协调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三农”问题的解决,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都具有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中都把农村作为重点。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把农村食品安全作为建设“平安莱芜”的大事列入重要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不断强化农村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市农村食品安全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一是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低、小、散”问题较为突出,源头污染尚未根除,部分地区生产经营秩序比较混乱;二是农民食品安全意识不足,维权意识不强,假冒伪劣食品生产销售有向农村地区转移和扩散的趋势;三是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严重影响制约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食品安全工作。 二、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不断提高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广大农民饮食安全,促进农村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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