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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际间执法协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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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鲁知法字[2006]56号
【发布日期】 2006-06-16
【实施日期】 2006-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市知识产权局:
  为了充分发挥各市知识产权局协作执法的优势,降低专利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共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我局制定了《山东省市际间执法协作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二00六年六月十六日
山东省市际间执法协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各知识产权局协作执法的优势,降低专利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杜绝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加大我省专利行政保护力度,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结合我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市际间合作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请求人所在地的市知识产权局依法管辖;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等专利违法行为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知识产权局依法管辖。
  专利侵权行为或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违法行为同时发生在不同地区的案件,分别具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局应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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