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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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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厦公〔2006〕53号
【发布日期】 2006-06-13
【实施日期】 2006-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相关支队、局属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机制,促进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市局制定了《厦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分局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消防支队。

厦门市公安局
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

厦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根据省公安厅《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和负有消防监督职责的边防派出所(以下统称公安派出所)。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基层基础工作和治安防范内容,实行所长负责制和岗位民警责任制,并确定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由社区民警和治安民警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实行培训考核合格上岗制度。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给予业务上的指导。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应当以主管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进行。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消防监督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和消防监督技术装备。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所长是本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监督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领导和组织开展本辖区消防监督工作;
  (二)明确人员分工,督促民警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三)签发本单位的消防监督法律文书;
  (四)定期召开全所消防监督工作会议,及时研究、部署、检查和总结工作;
  (五)为本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六)组织消防监督业务学习,提高全体民警的消防监督业务素质。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掌握管辖单位消防工作基本情况,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健全消防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三)对监督职责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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