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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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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17
【实施日期】 2006-06-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明确目标任务,拓宽就业渠道
  (一)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指导思想: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我市“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市场就业方针,着力构建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就业培训体系、再就业援助体系、优惠扶持政策体系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在重点解决好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问题的同时,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努力推动城乡就业全面协调发展,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目标任务:做好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提高就业质量;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积极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建设统一、规范、完善、开放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推进素质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具体目标是:从现在起到2008年,每年城镇新增就业3.3万人以上,其中困难群体再就业0.2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70%以上;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万人以上,开展再就业和创业培训0.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继续控制在2%以内。
  (二)坚持以发展促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坚持通过发展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 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新的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措施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要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落实鼓励扶持政策,做大做强传统服务业,发展现代服务业,进一步增强吸纳就业的能力;要鼓励劳动者灵活就业,把从事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派遣就业、季节性就业等多种灵活就业形式作为新的就业增长点。要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积极培育劳务经济,推进城乡劳动者跨区域就业和境外就业,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
  二、落实就业政策,有效促进就业
  (一)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范围。对已进行失业登记并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含符合规定条件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其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按照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协助中央和省管企业做好就业转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和落实扶持政策工作。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持《再就业优惠证》并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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