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诺水河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县府有关部门: 按照省、市有关安排,县政府组织县级相关部门、乡镇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了水上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所有水域、塘库、景区船舶、渡口、码头、岸(线)坡和通航水域进行了清理登记,对渡口、码头进行了清理撤并,对所有水上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整改,明确了监管责任,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彻底消除事故隐患,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水上安全管理责任 (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一是建立健全本辖区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乡镇干部包船责任制,推行乡镇干部“一岗双责”,实行盯人、盯船、盯渡口(码头)、盯河段,落实乡镇领导包村、村社干部包户、教师包学生的分片包干、分级负责制,层层签定水上安全管理责任书;二是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安全管理责任制;三是按规定设置乡镇船舶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船员,确保机构、人员、经费、责任“四落实”;四是负责督促本辖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法律和规章;五是负责本辖区各类营运船舶、餐饮娱乐船、渡口船、自用船和渔业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六是负责核发本辖区自用船舶登记书;七是督促管船人员,严格执行每日签单发航制和对本辖区内船舶造船厂、点实施行政管理;八是协助海事、渔政管理机构对本辖区乡镇船舶违法行为和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对相关部门履行水上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事故的发生情况进行统计上报;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加强事故多发区、多发水域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整治;对辖区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安排、布置、检查、监督。 (三)交通部门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水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水上交通安全行业管理,协调解决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航务、海事机构依法履行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路运输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严把水上运输市场准入关,负责船舶技术监督和船舶检验工作,负责船舶管理、船员管理、通航河流管理、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并对全县水上安全进行巡查,查处违法行为,跟踪整改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加强对乡镇管船站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渡口管理机构负责全县渡口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渡运秩序,督促渡口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完善各类证照、牌、线,规范渡口经营行为,落实“两线一牌”,规范管理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工作。 (四)水利及渔政部门职责。负责全县渔业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渔政管理机构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负责对渔船和船员进行审验,船舶检丈,勘划船名牌、船号,加强源头管理,严肃查处渔船非法载客行为;组织渔业人员学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禁止载客、载货违法行为,严禁在航道内布设固定渔具、渔网,影响运输船舶航行安全。对由渔政管理机构以租赁承包河段从事养渔的渔业人员,渔政管理机构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与租赁承包人签订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承包人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安全知识,同时禁止在通航河段设置拦河网具,确保其它船舶航行安全。 (五)公安部门职责。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治安管理工作,对破坏航道设施,无证驾驶机动船,阻碍交通、水利部门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行为等进行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予以刑事处罚。 (六)旅游行业职责。负责对旅游船舶、排筏的日常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接受海事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制定和完善旅游船安全管理的规章和制度,确保船况和安全设施配套完好,严禁超载、无证驾驶、冒险和超禁航水位线等恶劣天气航行,严肃查处事故和责任人。 二、进一步增添水上安全管理措施 经过清理整顿后,全县共有渡口47处、码头48处,有各类船舶434艘,其中,营运船舶121艘(渡船47艘,机动客船13艘,吸沙货船34艘,采石船9艘,游乐、漂流船18艘);渔业船舶224艘;自用船舶89艘。各有船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船舶的日常管理,对自用船舶的审批、检验、登记、发证等要严格把关,做到一船一档,一人一档,规范管理。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把营运船舶的审批、建造、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发证等关口,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从严查处渔船、农自用船载客、载货,客货船超员、超载、无证驾船等违法行为,扎实抓好水上运输安全的检查和巡查,查、纠、跟踪整改隐患。凡未经公示的水域,不得投放运力,严禁船舶在未认定的通航水域内航行。渔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审批、检验、登记、发证管理,特别是对机动渔船的审批要从严把关;要迅速建立完善渔船船名标识,严禁“一证两船”;要加强对渔民的安全教育,坚决查处在航道上捕设固定拦河网具等严重影响船舶通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