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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17
【实施日期】 2006-06-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滕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七日
 

滕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和枣庄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10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及未成年人保教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五保供养对象和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  对在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五保供养对象
 
  第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第七条  确定五保供养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经本人同意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市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五保供养证书》,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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