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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17
【实施日期】 2006-06-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江苏国际商务中心、旅游度假区、沿沪产业园(筹)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七日


昆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管理,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污水处理费委托供水部门代征并按月划缴市、镇财政专户。
  第三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镇级污水处理费取之于镇、用之于镇,镇(区)域污水由市区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的,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用水比例实行市、镇分成。

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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