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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17
【实施日期】 2006-06-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滕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七日
 

滕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枣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民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统计、卫生、教育、建设、物价、农业、粮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条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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