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滕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七日 滕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枣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民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统计、卫生、教育、建设、物价、农业、粮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条 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