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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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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庆政发〔2006〕22号
【发布日期】 2006-06-19
【实施日期】 2006-06-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6月5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督办检查工作的要求和《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办检查是各级政府及直属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政府工作和领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措施;是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督办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和关注的重点工作,围绕人大对政府工作审议的意见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意见、批评、提案,围绕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抓好落实。

  第四条 督办检查机构要充分发挥督促查办、协调反馈、参谋助手的作用,不断强化督办职能,延伸督办领域,除固定列席本级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外,还要参加本级政府主要领导重要的政务活动,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尽职尽责地做好督办检查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的重点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一)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政府的重要文件、电报规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上级文件决定需由本级政府承办的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

  (五)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六)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批评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七)重大的信访案件和重要的群众建议;

  (八)其他需要督办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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