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海县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场,县各委、办、局(公司)、行、社,县直各单位,温泉度假区,东海开发区: 《东海县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东海县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与其受聘人员(包括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施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第二章 聘用工作的组织与程序 第五条 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六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由县人事局牵头,会同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招聘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并根据结果择优录聘人员; (五)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取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九条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