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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六项基本制度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屯府办〔2006〕60号
【发布日期】 2006-06-19
【实施日期】 2006-06-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六项基本制度的通知

各镇府,各国营农场,县府直有关单位:
  《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六项基本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


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六项基本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土地开发整理六项基本制度。
  一、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法人制度
  为保证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进行,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投资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项目法人制度。
  第一条 各级政府投资的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法人为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
  第二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投资安全承担风险。
  第三条 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二、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为加强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屯昌县实际,制定本招标、投标制度。
  第一条 各级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依法进行招投标。招标投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条 具备法人资格、具有土地开发整理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三条 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组建招标工作机构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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