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保障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根据市人民政府《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方案》实施情况,现对闲置土地处置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认真贯彻执行。 一、闲置土地的种类及相应的处置方式 (一)已完善协议出让或划拨手续的国有土地构成闲置。 因客观条件变化,不符合规划的,作如下分类处理:1、可以规划调整的,纳入2006年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行规划调整。规划调整后仍然闲置的,再按符合开发条件的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处理。2、可申请地块置换,对照《关于规范存量建设用地置换审批的通知》(东国土资(2005)388号)条件进行地块置换。置换后的新地块闲置的,按符合开发条件的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处理。3、退地还耕。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原集体经济组织向原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补偿不得超过原土地取得费用、投入开发费用及已缴管理费的总和。 符合开发条件的闲置土地,作如下分类处理:1、计征土地闲置费后限期开发。2、计征土地闲置费后协议收购。3、计征土地闲置费后委托政府管理。托管期间不计征土地闲置费。托管约定的土地补偿底价由托管双方商定,建议采取市场比较法或成本逼近法进行综合评估。托管后的溢价分成由托管双方商定。4、强制无偿收回。拒不协商处理事项、拒缴土地闲置费或延期开发期满仍不开发的,由政府强制无偿收回。 (二)已完善手续的集体土地构成闲置。 1.集体自用。 (1)限期开发。逾期不能开发的,责令集体在1个月内进行复耕复绿,作为集体土地储备。拒不复耕复绿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撤销用地批准文件。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