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江县化肥储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诺水河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县府有关部门: 《通江县化肥储备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通江县化肥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肥储备管理,通过淡储旺销、调剂余缺的办法保障化肥供应和稳定化肥市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省政府《关于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20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第26号令)及补充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化肥储备由部门监管、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确保储备化肥数量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