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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江县化肥储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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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通府办发〔2006〕56号
【发布日期】 2006-06-19
【实施日期】 2006-06-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江县化肥储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诺水河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县府有关部门:
  《通江县化肥储备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通江县化肥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肥储备管理,通过淡储旺销、调剂余缺的办法保障化肥供应和稳定化肥市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省政府《关于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20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第26号令)及补充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化肥储备由部门监管、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确保储备化肥数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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