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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报送高温季节医疗机构门急诊数据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19
【实施日期】 2006-06-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报送高温季节医疗机构门急诊数据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及时、准确掌握本市高温季节医疗机构门急诊工作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医疗工作的有序进行,现就今年高温季节医疗机构门急诊量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102所医疗机构(见附件1)应自2006年7月1日起至9月15日止,报送高温季节医疗机构门急诊数据(以下简称高温数据)。9月15日后,如遭遇持续35℃及以上高温天气,则截止日期将另行通知。
  二、报送高温数据期间,各医疗机构应于每日上午11时前,将其前一日的数据以报表形式(见附件2)上报市卫生局(采用上海卫生信息专用网网上传送的方式上报,网址:http://211.144.103.8)。其中,每周五、六、日三天的数据可于下周一分别上传。如因故无法网络直报,可将数据直接传真至市卫生局信息中心(传真电话:62895030)。
  三、各医疗机构在首日报送数据时,应同时填报本医疗机构在高温季节所采取的便民就诊措施。报送高温数据期间,如遇到某个指标数据与上年同期或前一日相比有所异常,应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同时上报。
  四、各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高温数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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