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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因公感染非典并发后遗症医务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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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字〔2006〕195号
【发布日期】 2006-06-19
【实施日期】 2006-06-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因公感染非典并发后遗症医务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
内政字〔2006〕19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在2003年抗击非典斗争中,一些医务人员不幸被感染非典并出现后遗症。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妥善解决医务人员因公感染非典并发后遗症有关问题的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好医务人员因公感染非典并发后遗症有关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2003年、2004年经认定因公感染非典并发后遗症人员,实行有别于一般因公致病、致残处理的特殊政策。各有关地区、部门要认真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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