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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政府采购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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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象政发〔2006〕88号
【发布日期】 2006-06-19
【实施日期】 2006-06-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政府采购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执行的监督,规范我县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宁波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象山县政府采购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象山县政府采购验收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执行的监督,规范本县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宁波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验收是指按照法定的程序,由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结果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并客观、公正地作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的一种政府事务性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验收的依据,是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供应商、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采购验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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