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璧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灵政〔2006〕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灵璧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灵璧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灵璧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 则 1.1 制定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制定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启动条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县生产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2 县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构成及职责 4 预警预报 4.1 预警预报 4.2 信息通报 4.3 信息处置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新闻报道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讯和信息保障 6.4 装备保障 6.5 队伍保障 6.6 社会捐助保障 6.7 安置场所保障 6.8 宣传、培训和演习 7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7.1 灾后生活救助 7.2 群众因灾倒房恢复重建 7.3 因灾毁坏基础设施的修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8.4 预案的编制和发布 8.5 预案解释部门 8.6 预案的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密切配合。 (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及时帮助受灾群众解决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困难,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 1.3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灵璧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原则,以及我县救灾工作实际情况。 1.4 适用的范围 根据我县自然灾害特点,本救灾应急预案适用于干旱、洪涝、风雹、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2 启动条件 2.1 一次性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1)因灾死亡3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1000人以上; (4)因灾倒塌房屋300间以上。 2.2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 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县生产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1.1 组成 县政府成立生产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领导全县的救灾工作,并接受省、市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生产救灾指挥部人员组成:总指挥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总指挥长分别由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分管负责人、人武部部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直工委、县政府办公室、县民政局、县计委、县监察局、县经贸委、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