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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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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松政发〔2006〕10号
【发布日期】 2006-05-19
【实施日期】 2006-06-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0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松原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区居民医疗需求,完善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的所有未参加或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体劳动者、农民工(是指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并与本市城区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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