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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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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松政发〔2006〕11号
【发布日期】 2006-05-19
【实施日期】 2006-06-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06〕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城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松原市城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区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政令18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区内的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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