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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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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5-19
【实施日期】 2006-06-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市营以上企事业及中央、省驻运各单位:

  《运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运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运城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城市人民政府设立运城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五类:

  (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自然科学类;

  (四)技术发明类;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其它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以人为本,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增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维护市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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