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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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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卫法规〔2006〕5号
【发布日期】 2006-05-16
【实施日期】 2006-06-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卫法规〔2006〕5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经2006年5月9日第7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及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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