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人员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以防控为主,加强日常管理与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第四条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依据国家规定,适用本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范围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第二章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I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立即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属于I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总指挥,服从国家、省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属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向省应急指挥部以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处理临时出现的各种重大情况。 第六条 市应急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