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拟定的《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6月20日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征收工作,规范减免城市配套费行为,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确保应收尽收,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5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是指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符合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第九、第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及为维护社会治安、公益救助新增设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符合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九条规定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 |